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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
2019-12-11 22:34:00    来源:青铜峡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9-12-11 22:3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工作纪律,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自治区《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全市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和纳入市委管理的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青铜峡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请示报告并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1)请病假、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事假的。

  (2)参加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有关单位举办的超过3天以上(含3天)的各类会议、培训、访问等活动的;

  (3)因请示汇报工作、查办案件、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赴青铜峡市以外地域的;

  (4)经批准因公因私出国(境)的;

  (5)自行安排或接受市外单位邀请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类论坛、教学、科研、学术交流、节庆活动等相关活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

  第三条 全市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和纳入市委管理的干部,节假日期间因公或因私离开宁夏境内的,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第二章 外出请销假程序

  第四条 全市在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干部和纳入市委管理的干部外出,必须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离青外出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吴忠市委、市政府履行请假手续。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市委副书记、常委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库区管理局局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外出,向市委请假。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外出,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委请假。获准后,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备案。处级领导干部因私请假连续离开吴忠市5个工作日以上或因私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以上的,获批后向吴忠市委组织部备案。

  (2)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市委请假。政府工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委请假。获准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3)其他科级干部和纳入市委管理领导干部外出,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市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4)库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科级干部外出,请销假手续由所在单位审批。

  第三章 严格执行事病假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含3天)且不离开本市的,请假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按外出请销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请假人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或病历等证明材料。请病假2个月以内的,执行原工资待遇;超过2个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且不享受工作性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获得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的,患重大疾病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修养期内的,执行原工资待遇。

  第七条 年度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享受应休未休公休假补贴。年度效能奖按在岗月份计发。

  第四章 严格控制因公外出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禁干部擅自参加社会机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款旅游,不得把外出作为一种福利,搞轮流外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子女等亲属。

  第九条 组织干部集体外出,牵头或组织单位应提前作出计划,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统一办理集体请销假手续。外出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增加人员,不得无故改变往返路线,追加访问城市和地区,延长外出时间。

  第十条 各镇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请假外出。外出前,需安排好各项工作,指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吴忠市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或防火防汛、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外出。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不再派遣外出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结束后,须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学习考察情况。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请假人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填写《青铜峡市市级(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审批表》,注明离(返)青时间,外出地点及事由等,附带相关文件材料,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四条 请假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或在请假外出期间不能按时返回的,要及时向有关市级领导说明情况,并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相关领导同意的,不得私自外出或擅自延长假期。

  第十五条 请假人通讯工具必须保持24小时通畅,确保遇到情况能够及时处置。外出期间要注意形象,严于律己,遵守法律,保守秘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国(境)要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与利益。

  第十六条 请假人外出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其他需要报告情形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隐瞒不报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请假外出未销假的,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纪检、组织、巡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外出的监督检查管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要定期开展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市委巡察办要将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巡察范围,对外出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或未按批准内容,擅自变更往返路线,延长外出时间等情形的,要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一般干部的外出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24日青铜峡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青铜峡市科级领导干部外出管理规定》(青党办发〔2014〕102号)及以往同类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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