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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铜峡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费返还制度》的通知
青组通〔2018〕13号
2018-12-18 22:03:00    来源:青铜峡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12-18 22:03:00

  各党(工)委:

  现将《青铜峡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费返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中共青铜峡市委组织部

  2018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费使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自治区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印发《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宁离工委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铜峡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费返还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党费由所在党支部按照每年1月份工资标准(或基本离退休费)进行定额,党支部按月收取后向所属党(工)委全额缴纳。党(工)委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党费收缴专户缴纳一次党费,缴纳时将在职党员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分开缴纳,并将党工委开具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费收缴票据分别交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市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备案。

  第四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由党支部向市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或市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提出后,由党(工)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第五条 党(工)委向组织部提交返还党费的请示时要提供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收据,经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批准后,下拨返还党费。

  第六条 各党支部凭党费收缴收据到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或市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核拨返还党费,返还党费不得以现金形式返还。上级党组织拨返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全额返还社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交纳的党费,按60%的比例返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费。

  第八条 返还党费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关于印发<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使用。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得以将党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等方式少交或者不交党费,转接组织关系时,需提供工资证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青铜峡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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