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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宁财行发〔2015〕44号
2018-05-24 10:42:00    来源:青铜峡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05-24 10:4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发〔2009〕4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4〕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专项申报、逐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根据人才项目实施情况具体核算、动态管理。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各平台载体管理单位在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人才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全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重点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表彰奖励,重大人才课题研究,人才交流与合作;负责牵头实施的优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区域特色人才项目建设工程、人才工作示范和创新项目等;负责由自治区人才办牵头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引进计划、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计划;负责塞上英才工程、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自治区313人才工程;负责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自治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智库、人才市场建设;负责开展专家服务活动、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休假疗养待遇,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等。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引进计划、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等。

  第九条 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负责工业人才培养开发。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工作,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养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等。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人才培养培训、国有企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等。

  第十条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各类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实施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人才培养开发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发,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基地、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人才集聚区建设等。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协、社科联负责科技社团、社科学会的学术交流与人才合作等。

  第十四条 其他各部门负责职责管理范围内人才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向自治区人才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其在本地牵头实施的人才项目。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均可申请人才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人才项目和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申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下发人才项目申报通知,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积极参加申报,各申报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自治区属国有骨干企业、区属高校和科研院所,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人才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进行初次评审,严格把关。对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经初评后保留的人才项目及专项资金,统一向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归口单位初评后统一申报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其它直接申报的项目及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估、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实施的人才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人才工作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行动。主要包括:培养培训各类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急需紧缺人才和智力,资助人才创新创业,加强人才开发基础工作,开展重大人才课题研究和人才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绩效管理。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不得用于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支出,不得代替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的行政办公经费等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可以一次性拨付,也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不能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的,可拨付至归口管理部门或市、县。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一经审定,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提交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审定,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属跨年度执行的人才项目,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可结转使用。当年确定已不能继续执行的预算,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突出专项资金的引导性、补助性和激活带动作用。获资助的各市、县(区)及项目实施单位一般应有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达到自治区扶持资金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安排支出,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经立项的人才项目,采取项目合同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填报的项目申报书即为双方(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2)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4)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5)对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人才项目和专项资金进展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年中、年底要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条 实行人才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考核验收制度。项目完成或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说明,上报总结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绩效评估。项目验收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成果奖惩制度。对验收评估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项目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审批立项时优先考虑。对验收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项目单位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取消两年内申报的资格,收回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违反合同约定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人才专项资金定期进行审计和监督,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人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督促检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及本《办法》使用人才专项资金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系统人才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管理细则,确保人才项目实施质量,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行)发〔201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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