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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忠市引进和培养 人才激励办法》的通知
2019-12-11 22:34:00    来源:青铜峡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9-12-11 22:34:00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工(农)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

  《吴忠市引进和培养人才激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吴忠市委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吴忠市引进和培养人才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市工程,健全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深度融合。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自治区划分的A、B、C、D、E五类人才和确定的海外人才;在全市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精尖人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四条 各类人才的界定及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补助,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所涉及资金纳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优化人才引进程序。符合自治区划分的五类人才和海外人才,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包括“双一流大学”、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知名科研院所、其他高校中经教育部评估排名前10位学科)毕业的研究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引进。

  第六条 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围绕装备制造、生态纺织、能源化工、特色食品、现代农业、健康产业、全域旅游、文教卫生等重点领域,通过岗位聘用、课题研究、项目合作、咨询服务等方式,柔性引进国内、海外知名专家、教授或行业领军人才来吴服务。

  第七条 实行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国内、海外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编制员额限制,有空编的占空编,无空编的可采取先进后出或设立专门岗位的方式进行录(聘)用。

  第八条 到我市工作并享受自治区人才补贴的A、B、C、D、E五类人才,再分别按月给予2万元、1万元、8000元、5000元、3000元的人才生活补助,在吴工作期间连续补贴5年;到我市工作并享受自治区人才经费资助的海外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再分别按照自治区分层分类资助的标准给予10%的经费补助。

  第九条 到我市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或全国高等院校(一本)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硕士及“双一流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在享受自治区人才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按月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人才生活补助,在吴工作期间连续补贴5年。同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第十条 实行薪资补贴奖励。对柔性引进且每年在吴工作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30%给予其一次性补助;A、B、C、D、E五类人才、市政府顾问、市创新发展专家服务团成员来吴开展服务活动的,实报实销往返交通、食宿费,并按照实质性服务时间给予每天1500元、1000元、5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公寓保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商品房等方式建立人才公寓。柔性引进的国内、海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来吴工作期间免费入住;引进来吴工作的博士、硕士免费入住一年,一年后由市财政补贴50%的住房租金;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吴求职创业期间免费入住3个月。

  第十二条 鼓励培养本土人才。对市内人才经培养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人才标准的,享受引进人才同等待遇;对科技创新成效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可打破学历、任职资格等条件,推荐申报或破格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对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人才培养工程的人选,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直接评聘高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鼓励进修学习提高学历。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脱产或半脱产的,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企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取得学历学位后报销90%的学费,但须与原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全面开放培训资源,共享优质资源,实施劳动者技术技能素质提升工程。每年有计划的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对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工种类别和技能等级给予700元—6000元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奖励突出贡献人才。入选自治区院士后备、塞上英才、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分别按照每人20万元、10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科技攻关、学习研修等方面的补助。引进的海外人才作出积极贡献、符合条件的可参与自治区塞上英才、海外英才百人计划及吴忠市高端人才、吴忠英才等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国内、海外科技创新团队(5人及以上)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成果转化并实施且带来经济效益的,经地方政府评估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推进人才产业高地建设。对命名为市级人才产业高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对设在我市工作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海外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其在站院士、博士、专家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解决子女入学或配偶就业。优秀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市内任何学校(幼儿园)就学,享受与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高中阶段教育由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就近就学。引进人才的随调配偶工作,按相关政策优先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建立服务配套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国内、海外高精尖缺人才,且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分别按其引才成本的120%、50%给予相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第一类(A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其他经认定达到A类标准的人才。

  第二类(B类):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奖专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千人计划”中除“青年千人计划”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人选;入选我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其他经认定达到B类标准的人才。

  第三类(C类):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完成人(排名第4至第7位)和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主任(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和首席科学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自治区“塞上英才”;其他经认定达到C类标准的人才。

  第四类(D类):全国技术能手;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经济名人、技能大师等荣誉奖获得者;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培养、引进、表彰工程的人选;其他经认定达到D类标准的人才。

  第五类(E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区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人才(含海归博士);其他经认定达到E类标准的人才。

  引进的海外人才:1、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才;2、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才;3、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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